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 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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