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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