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内各市(县)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四线”等规划控制线提供依据。  (七)明确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综合提出对各地区在城镇协调发展、城乡空间布局、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布局、空间开发管制等方面的规划要求。  (八)明确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城乡统筹和城镇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方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实际,可以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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