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五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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