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 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