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上报国务院的规划成果应当附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说明书、规划编制工作的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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