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三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四条 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按照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提出本省、自治区在国家城镇化与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