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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