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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