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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