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3
、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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