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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