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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