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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