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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