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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