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3
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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