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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3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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