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3
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