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一级:各类居住小区。 (二)二级: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 (三)三级: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 (四)四级: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可承担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本市范围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手续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的次年起,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