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资料参加年检: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五)资质年检申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降低一级资质。不合格的,不得承担新的开发项目;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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