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发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提出的下列建设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项目意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项目意见书规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建设质量等级要求; (七)有关税费的解缴要求; (八)其他需要提出的建设条件。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