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门应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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