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四章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二十八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房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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