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明确告知商品房购买人;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抵押。   第二十九条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预购人出示预售许可证,对预售资金的使用必须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该商品房的建设。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预售情况记录在项目手册中。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享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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