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人持有建设、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等管理部门批准项目的有关文件; (二)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转上人已支付应缴纳的前期税费; (四)转让人已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受让人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六)受让人具备项目剩余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持转让申请书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