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转让申请。经建设、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等管理部门联合会审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持转让批准文件和转让合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受让方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领取项目手册。   未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已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对可能出现的遗留问题,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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