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明确责任方。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联合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联合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的联建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建文书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假借项目联建,变更项目开发主体,变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件规定,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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