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可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资质证书或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或注销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