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不参加资质年检或不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片区开发或单体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片区开发或单体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片区开发或单体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