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不参加资质年检或不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片区开发或单体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片区开发或单体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片区开发或单体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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