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不足十万平方米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单体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商品房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损失额给房人一倍的经济补偿;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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