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条件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借项目联建,变更项目开发主体,变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其预售行为无效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商品房购买人预付款本息,可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抵押人同意并未明确告知商品房购买人,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的,其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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