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职务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资质条件而批准资质等级的;   (二)超过法定审批时限,符合条例而不审批的;   (三)违反规划、土地、园林、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   (四)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而批准预售的;   (五)不具备抵押条件而批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六)不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条件而批准项目转让的;   (七)滥用职权,随意外罚当事人的;   (八)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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