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有前款第(一)、(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其批准行为无效。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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