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房屋、工商、计划、规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例,并符合本条例有关资质的规定。   取得营业执照和经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3/3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