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第六条设立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五千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四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十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近三年累计竣工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五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第七条设立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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