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总工程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累计竣工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第九条设立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
6/3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