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于五人。其中,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到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初审,然后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章程;   (二)验资证明;   (三)企业发起人和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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