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4
表人身份证明;   (四)专职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五)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申请后十日内发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到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定资质等级申请后三十日内,核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作出书面答复。
8/3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3 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