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完全所有权办理。   第二十条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拆迁安置对象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对拆迁安置对象按月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逾期半年以内的增加30%,逾期半年到1年以内的增加60%,逾期1年以上的增加100%。   第二十一条《拆迁条例》中的有关名词解释:   (一)居住面积是指房屋除厨房、厕所、阳台、过道以外的室内有效面积;   (二)旧房是指用于安置的房屋已使用5年以上或没有单独厨房、厕所配套设施的房屋;   (三)房屋高价位地区是指房屋所处地段土地等级高于安置房屋所在地段土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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