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级别差在一个级差以上的地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附件中的费额标准需要调整变动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前已实施拆迁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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