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整为零。   第三条《拆迁条例》第十条所称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持有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和自办拆迁单位。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拆迁人的冻结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拆迁冻结通知书。   第五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证件:   (一)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拆迁计
2/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