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项存储资金证明或其他拆迁安置资信证明。 第六条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用途、面积、权属等); (二)拆迁实施方式、补偿和安置形式; (三)拆迁补偿费、安置费、补助费的预算方案; (四)一次性现房安置和临时安置周转房的实施方案; (五)拆迁时间和回迁安置时间。 第七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