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上实行货币安置或一次性现房安置方式。确需过渡安置的,应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   安置对象选择现房安置的,其人均现房安置居住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安置对象选择现房安置的,拆迁人应提供两处以上的房源供安置对象选择。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报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要求办理公证的,其公证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第十条被拆除房屋中不能自行拆除的装饰物,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处理,也可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评估后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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