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冻结通知书下达之日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经营门面使用的,按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未经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拆除拥有部分所有权的公有住宅房屋以实物安置方式安置的,应按房改政策规定转换成完全所有权后,方可按拆除完全所有权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拆迁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其货币安置款计算公式为:   货币安置款额=[拆迁范围内同类地段商品房平均售价-(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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