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币安置款分配合同。   对公有住宅房屋按货币安置方式安置的,公房使用人应当按照购买公有房屋政策规定的成本价标准向所有权人支付货币安置款。对公有非住宅房屋货币安置款的分配,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被拆除公有房屋使用人转让安置权的,必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公有房屋使用人按规定交纳了超面积安置费的,自1999年5月1日起,其超面积安置部分在租赁期内免交租金,但房屋维修时应按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拆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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