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六)法定贷款利息;   (七)税费;   (八)不超过本条(一)项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   第二十一条家庭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的150%的本市城镇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先到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表》,并持购买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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