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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日期:
2011-07-03 17:54
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购买。 第二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以购买人自筹为主。金融机构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向购买人发放商业性和政策性购房贷款。 第二十四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办法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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