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房,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方针,坚持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