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4
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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