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4
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